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457號
PTDV,103,司促,15457,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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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高郁婷
      高忠明
      洪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高郁婷於民國94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高忠明、洪惠
  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454,624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郁婷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3 年7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1,208
  元及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3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高忠明洪惠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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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