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398號
PTDV,103,司促,15398,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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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蔡宛芸即蔡家玲
債 務 人 陳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宛芸即蔡家玲於民國100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陳秀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440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宛芸即蔡家玲自就讀學
   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秀桃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秀桃、蔡│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5440 元│宛芸即蔡家│月1日起   │      │       │
│  │    │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秀桃、蔡│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440 │宛芸即蔡家│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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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