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愉柔
債 務 人 林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愉柔於民國99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林吉祥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
欠本金計新臺幣8,045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
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愉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吉祥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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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吉祥、陳│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8045元│愉柔 │月1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吉祥、陳│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45元│愉柔 │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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