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301號
PTDV,103,司促,15301,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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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曾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零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
  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曾宏成於民國94年6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並訂「宅PAY 金借款約定書」乙紙。
 ㈢詎料債務人曾宏成自95年7 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
  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主張所負
  債務全部到期,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438,063 元,及如上
  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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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