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柯雲釋即柯細玉即柯錦源之繼承人
柯忠良即柯錦源之繼承人
柯凱瀚即柯錦源之繼承人
柯建竹即柯錦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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