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229號
PTDV,103,司促,15229,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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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柯雲釋即柯細玉即柯錦源之繼承人
      柯忠良即柯錦源之繼承人
      柯凱瀚即柯錦源之繼承人
      柯建竹即柯錦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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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