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130號
PTDV,103,司促,15130,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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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郭艾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柒仟零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叁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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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