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廖明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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