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028號
PTDV,103,司促,15028,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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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廖明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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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