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安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英裕於民國88年8 月2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新臺幣867,580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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