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934號
PTDV,103,司促,14934,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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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安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英裕於民國88年8 月2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新臺幣867,580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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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