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921號
PTDV,103,司促,14921,201411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大發車業行
法定代理人 簡裕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