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920號
PTDV,103,司促,14920,201411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私立優兒美托兒所
法定代理人 許大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