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9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林欣怡
債 務 人 邱宇冬
一、債務人林欣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欣怡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宇冬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