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98號
PTDV,103,司促,14898,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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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9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林欣怡
債 務 人 邱宇冬
一、債務人林欣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欣怡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宇冬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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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