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住桃園
送達代收人 劉家成
一、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貳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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