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126號
TYEV,90,桃補,126,2001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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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元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秉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
     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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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