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1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魏亮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魏亮欽於民國96年12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69,442 元。(二)利息計算: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17.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570 元。(三)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03 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
269,442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3 年9 月23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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