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
債 權 人 林梅枝
債 務 人 陳玄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肆萬玖仟玖佰柒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