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660號
PTDV,103,司促,14660,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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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
債 權 人 林梅枝
債 務 人 陳玄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肆萬玖仟玖佰柒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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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