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625號
PTDV,103,司促,14625,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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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簡秋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秋情於民國93年8 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2 月
  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52,054 元,暨
  自民國94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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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