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銀雪
債 務 人 林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志豪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8 日向聲請人借
款一筆:新臺幣220 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7 月8 日起至
117 年6 月8 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39 期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
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債務人林志豪應於每月8 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 年
7 月8 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志豪 │103 年6月8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7% │
│ │0000000 元│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志豪 │103 年7月8日│104 年1月8日│年息0.2417% │
│ │0000000 元│ ├──────┼──────┼───────┤
│ │ │ │104 年1月9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0.4834%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