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鍾政諺
債 務 人 邱琦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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