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52號
債 權 人 毛顯剛
債 務 人 張智源
債 務 人 潘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