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崇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24
號、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崇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崇仰雖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相識之他人使用,可 能供不詳犯罪集團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聯繫工具,且一般民 眾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無任意向他人 收購或借用之必要,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 ,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後至同年8 月21日前某日,在高雄 市三多路附近,將其前於同年6 月5 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以新台 幣(下同)800 元之價格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而容任該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前開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嗣該集團成員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聯絡,以如附 表所示詐騙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網友吳致萱等22人 ,並以林崇仰前開門號聯繫付款事宜,致渠等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 朱靜文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礁溪郵局(下稱礁溪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朱靜文所涉幫助詐欺罪嫌 ,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 紀翔憲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南社郵局(下稱清 水南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紀翔憲所涉幫助 詐欺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旋遭提領一空。嗣吳致萱等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 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致萱、張政彬、王育純、劉至倫、謝佳妤、侯森森、 李學彰、阮欣芳、王雲峰、李宗毅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 溪分局,及鄭欽哲、吳宗勳、陳宜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理由所援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均已知悉係屬傳聞證 據,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認此等傳 聞證據,其筆錄之製做作過程,或文書內容均具備任意性、 合法性,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
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 當,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皆有證據能 力。
貳、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2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致萱、張政彬、王育純、劉至倫 、張廷銨、謝佳妤、侯森森、李學彰、阮欣芳、王雲峰、李 宗毅、鄭欽哲、吳宗勳、陳宜得;證人即被害人林克閩、林 薇芸、胡書豪、王建清、翁子傑、張佑聚、鄭承安、彭煒龍 之指證,及證人林崇仲之證述情節相符(分見警礁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15-61 頁;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卷第21、28-29 、39、46、52、67、73-74 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25號卷第167 頁),並有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 請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21日法大字第00 0000000 號書函、冠銘通信行商家聯絡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3 年4 月7 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函、大同 醫院103 年2 月20日高醫同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病歷 、各類診斷書申請須知、重仁骨科醫院103 年9 月3 日函及 檢附之病歷資料影本及X 光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聯調閱查詢單、102 年8 月21日至同年月24日之通聯紀錄 (分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25號卷第 106-14 0、160 、169-179 頁;本院卷第78-102頁;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619號卷第50-56 頁;警 礁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2-82 頁);宜蘭郵局102 年9 月13日宜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朱靜文之礁溪郵局客戶基 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交易明細;台中郵局10 2 年11月14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紀翔憲之郵政存 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被害人吳致萱、張 政彬、王育純、劉至倫、張廷銨、謝佳妤、侯森森、李學彰 、阮欣芳、王雲峰、李宗毅、林克閩、林薇芸、胡書豪、王 建清之交易明細(分見警礁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4、33 、37、41、45、53、59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偵字第7619號卷第47頁);被害人鄭欽哲之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紀錄表、中國信託 ATM 轉帳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吳宗勳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紀錄 表、存款存摺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商品資訊列印資料;被害人張佑聚之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紀錄表、存款存摺明 細、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商品資訊列印資料、土地銀行網路AT M 轉帳通知;被害人翁子傑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 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紀錄表、中國信託ATM 轉帳收據、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陳宜得之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 紀錄表、存款存摺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商品資訊列印資料;被害人鄭承安之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案紀錄表;被害人彭煒龍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 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紀錄表、台新銀行ATM 轉帳收據、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商品資訊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分見中市警 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22-26 、31 -37 、40-44 、47-50 、53-65 、69-71 、75-7 9頁),足認被 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 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 」,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衡諸現 今社會常情,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通訊之工具,申辦行動電 話門號之資格並未多加限制,一般人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辦行 動電話門號,如非基於犯罪之不法目的,實無以非熟識之他
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 經驗,若遇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反而 使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供己使用,理應知他人要求提供行 動電話門號,係欲藉該行動電話門號從事不法犯罪,是以, 任意提供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SIM 卡予無信賴關係之他 人使用,易致他人藉該SIM 卡隱匿身分,被告並非年幼無知 或與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是對此自難諉為不知。且近年 來詐欺取財犯罪猖獗,手法類型不斷翻陳出新,此等犯罪多 係利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作為犯罪工具,亦經媒體廣 為披載報導,政府亦極力宣導,期使民眾注意防範,則一般 人本於生活經驗及認識,在客觀上當可預見他人要求提供SI M 卡供其使用之行徑,往往與以該門號進行詐欺取財或其他 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依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已年近35歲之生 活經驗及認識,對於其提供系爭門號,可能遭人作為詐欺取 財犯行之工具使用,應有概括之認識,應可預見其發生,竟 仍同意將系爭門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被告 應具有縱有人利用系爭門號實施詐欺取財或其他犯罪之用,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其有基於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 意存在,應堪認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 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 金刑上限由1,000 銀元(即新臺幣3 萬元)提高為新臺幣50 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項第1 款規定,並無較有利於 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度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前揭之方式對附表所示告訴人及 被害人行騙,致使渠等陷於錯誤,因而先後匯款至該詐欺集 團管領之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本案被告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SIM 卡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再轉交予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雖使該詐欺集團得持以持之作為訛詐之聯絡 工具,向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用以遂行詐欺 取財之犯行,惟如前述,被告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人使 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欺罔 之詐術行為,且卷內亦未見被告有何參與詐欺附表所示告訴 人及被害人之行為或於事後分得詐騙款項之積極證據,是被 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 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 幫助犯而非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之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三、被告以1 次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行為,幫助該詐 騙集團從事22次詐欺犯行,而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被告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 1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以98年度台上字第55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98年間,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897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因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經與前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 年9 月接續執行,於101 年1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1 年11月24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 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本院卷 第10至40頁),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五、被告為幫助犯,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
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 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將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提供予不法犯罪集團使用 ,助長他人犯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 之困難,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亦增加被害人求 償之困難,於本案中並致告訴人吳致萱、張政彬、王育純、 劉至倫、張廷銨、謝佳妤、侯森森、李學彰、阮欣芳、王雲 峰、李宗毅、鄭欽哲、吳宗勳、陳宜得、被害人林克閩、林 薇芸、胡書豪、王建清、翁子傑、張佑聚、鄭承安、彭煒龍 受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失;惟考量被告並非實際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之人,兼酌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及犯後終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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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轉帳帳戶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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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19 │9,020 元│朱靜文上開│無 │
│ │站,刊登出售SAM- │吳致萱│21時52分 │ │礁溪郵局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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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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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0 │7,080元 │朱靜文上開│無 │
│ │站,刊登出售羅技Z9│張政彬│15時38分 │ │礁溪郵局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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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拍賣網站,刊登出│告訴人│102/08/20 │2萬8,800│朱靜文上開│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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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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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1 │1萬4,680│朱靜文上開│中國信託網│
│ │站,刊登出售iRobot│劉至倫│13時5分 │元 │礁溪郵局帳│路銀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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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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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1 │1萬1,355│朱靜文上開│張廷銨合作│
│ │站,刊登出售移動式│張廷銨│13時55分 │元 │礁溪郵局帳│金庫商業銀│
│ │冷氣之廣告 │ │ │ │戶 │行帳戶轉帳│
│ │ │ │ │ │ │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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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1 │4,000元 │朱靜文上開│無 │
│ │站,刊登出售相機之│謝佳妤│14時40分 │ │礁溪郵局帳│ │
│ │廣告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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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1 │1萬4,680│朱靜文上開│侯森森帳戶│
│ │站,刊登出售iRobot│侯森森│14時56分 │元 │礁溪郵局帳│存摺交易明│
│ │Roomba 780型號掃地│ │ │ │戶 │細 │
│ │機之廣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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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在Yahoo!奇摩拍賣網│林克閩│102/08/21 │1萬4,680│朱靜文上開│無 │
│ │站,刊登出售iRobot│ │22時8分 │元 │礁溪郵局帳│ │
│ │Roomba 780型號掃地│ │ │ │戶 │ │
│ │機器人之廣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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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2 │1萬5,120│朱靜文上開│李學彰兆豐│
│ │站,刊登出售iPhone│李學彰│17時23分 │元 │礁溪郵局帳│國際商業銀│
│ │行動電話之廣告 │ │ │ │戶 │行帳戶交易│
│ │ │ │ │ │ │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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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在Yahoo!奇摩拍賣網│林薇芸│102/08/22 │1萬4,680│朱靜文上開│無 │
│ │站,刊登出售掃地機│ │17時27分 │元 │礁溪郵局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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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2 │1萬,6000│朱靜文上開│阮欣芳帳戶│
│ │站,刊登以1萬6,000│阮欣芳│18時39分 │元 │礁溪郵局帳│對帳單 │
│ │元價格,出售RIMOWA│ │ │ │戶 │ │
│ │TOPAS 920.73型號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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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在Yahoo!奇摩拍賣網│胡書豪│102/08/22 │8,000元 │朱靜文上開│胡書豪第一│
│ │站,刊登以1萬2,100│ │16時14分 │ │礁溪郵局帳│銀行帳戶活│
│ │元價格,出售RIMOWA│ ├─────┼────┤戶 │期儲蓄存款│
│ │TOPAS 920.73型號行│ │102/08/22 │8,000元 │ │存摺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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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2 │9,220元 │朱靜文上開│王雲峰帳戶│
│ │站,刊登出售GARMIN│王雲峰│20時17分 │ │礁溪郵局帳│交易明細 │
│ │3560R型號汽車導航 │ │ │ │戶 │ │
│ │之廣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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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2 │7,220元 │朱靜文上開│無 │
│ │站,刊登出售羅技Z9│李宗毅│20時40分 │ │礁溪郵局帳│ │
│ │06型號劇院喇叭之廣│ │ │ │戶 │ │
│ │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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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3 │1萬5,000│紀翔憲上開│中國信託自│
│ │站,刊登出售iPhone│鄭欽哲│17時55分 │元 │清水南社郵│動櫃員機交│
│ │5行動電話之廣告 │ │ │ │局帳戶 │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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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3 │1萬4,680│紀翔憲上開│Yahoo!奇摩│
│ │站,刊登出售iRobot│吳宗勳│19時20分 │元 │清水南社郵│拍賣得標通│
│ │Roomba 780型號掃地│ │ │ │局帳戶 │知暨賣家評│
│ │機器人之廣告 │ │ │ │ │價、吳宗勳│
│ │ │ │ │ │ │臺灣銀行帳│
│ │ │ │ │ │ │戶活期儲蓄│
│ │ │ │ │ │ │存款存摺封│
│ │ │ │ │ │ │面暨交易明│
│ │ │ │ │ │ │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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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張佑聚│102/08/23 │9,020元 │紀翔憲上開│Yahoo!奇摩│
│ │站,刊登出售SAM- │ │19時23分 │ │清水南社郵│拍賣得標通│
│ │SUNG相機之廣告 │ │ │ │局帳戶 │知、張佑聚│
│ │ │ │ │ │ │土地銀行帳│
│ │ │ │ │ │ │戶存摺交易│
│ │ │ │ │ │ │明細、土地│
│ │ │ │ │ │ │銀行網路AT│
│ │ │ │ │ │ │M轉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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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在Yahoo!奇摩拍賣網│翁子傑│102/08/23 │2萬8,600│紀翔憲上開│中國信託自│
│ │站,刊登出售掃地機│ │19時58分 │元 │清水南社郵│動櫃員機交│
│ │器人、拖地機器人之│ │ │ │局帳戶 │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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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告訴人│102/08/23 │1萬1,909│紀翔憲上開│Yahoo!奇摩│
│ │站,刊登出售威技可│陳宜得│21時1分 │元 │清水南社郵│拍賣相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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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知、陳宜得│
│ │ │ │ │ │ │郵局帳戶存│
│ │ │ │ │ │ │摺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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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在Yahoo!奇摩拍賣網│鄭承安│102/08/23 │7,080元 │紀翔憲上開│土地銀行自│
│ │站,刊登出售喇叭之│ │22時49分 │ │清水南社郵│動櫃員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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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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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在Yahoo!奇摩拍賣網│彭煒龍│102/08/24 │1萬4,000│紀翔憲上開│Yahoo!奇摩│
│ │站,刊登出售iPhone│ │8時54分 │元 │清水南社郵│拍賣相關資│
│ │5行動電話之廣告 │ │ │ │局帳戶 │料、台新銀│
│ │ │ │ │ │ │行自動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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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仟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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