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148號
PTDM,103,審易,148,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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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振江
      胡台鳳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0
80號、103 年度偵字第4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振江胡台鳳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4080號、103 年度偵字第4115號) ,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被告2 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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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