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149號
PTDM,103,交附民,149,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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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張溫玲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陳俊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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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