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3年度,1號
PTDM,103,交簡上附民,1,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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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許宏存
送達代收人 陳秀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洪錦和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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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