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3號
ILDA,103,簡,13,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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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羲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笑霞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名稱,且未提出訴願決定書及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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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羲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