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63號
ILDA,103,交,63,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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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3號
原   告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正居 
一、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元。查原告
  於起訴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是命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
  訟,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請求撤銷之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記載為「103
  年7月16日宜警交字第Q00000000號」,惟該字號為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非行政處分,請補陳請求撤銷之裁決
  書正確日期及字號。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07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
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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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