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56號
ILDV,103,簡上,56,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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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嘉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明
被上訴人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
院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簡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3年8月8日合法 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可按。則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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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鎮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