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連晟妤(原名連琪安)
代 理 人 陳倉富律師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賴怡誠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 ,其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且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 變價完畢。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 幣791,342元,經核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 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 完結,有分配表暨通知匯款函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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