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 務 人 李宜蓁(原名李金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参萬陸仟壹佰参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計付参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
付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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