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高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肆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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