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553號
ILDV,103,司促,5553,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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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高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肆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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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