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524號
ILDV,103,司促,5524,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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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
債 權 人 李佩芸
債 務 人 津永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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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永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