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江韓鴻
黃吳阿昭
一、債務人江韓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
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吳阿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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