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法定代理人 葉正茂
代 理 人 林詩琦
債 務 人 陳素琦
債 務 人 溫欽榮
一、債務人陳素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
捌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陳素琦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溫欽榮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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