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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3號
ILDV,102,訴,93,2014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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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林杰森
被 上訴人 鄭惠圭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聲明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1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應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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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