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林杰森
被 上訴人 鄭惠圭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聲明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1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應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