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07號
ILDV,102,訴,407,201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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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江月容
被 上訴人 黃陳金英
      黃秀慧
      黃珀朱
      黃秀芬
      黃秋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07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460,000元(計算式:面積73平方公尺×2,000元×
10年=1,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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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