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長裕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
字第2558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湖簡字第182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被告在
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復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胡長裕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簽帳單玖張沒收;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一、犯罪事實概要:
1.行為人:胡長裕。
2.時 間:自民國106 年1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 月19日為警 查獲時止。
3.地 點: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2 樓之個 人住處。
4.行 為:與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梅」之成年女子,共同 意圖營利,基於賭博財物、聚眾賭博等犯意,由 「阿梅」指示胡長裕,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 提供賭博之聯繫空間,聚集「阿鳳」、「玉女」 等不特定賭客,以附件所示之賭法,與「阿梅」 賭博,而從中營利。
二、證據名稱:
1.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告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賭客間對話內容之翻拍照 片14張(偵查卷第13頁至第20頁)。
3.查扣之行動電話1 支、簽帳單9 張。
三、所犯罪名及罪數:
1.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之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同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2.被告與「阿梅」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3.被告等於本案時間內,持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並參與賭 博之行為,均係集合犯,僅分別論以一罪(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404 號判決意旨參照)。
4.被告等以一個經營簽賭站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量刑事由:
1.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並參與賭博,藉此從中抽頭牟利 ,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
2.本件經營賭博之時間約僅10餘日,可考之賭客人數不多, 犯罪規模不大,其情節尚屬輕微;
3.被告先前有1 次普通賭博之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可考,其犯罪之目的、動機;
4.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
5.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 6.本件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五、沒收處分:
1.查扣之行動電話1 支、簽帳單9 張,均屬供被告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沒收。
2.被告否認在本案賭博犯行中獲利(偵查卷第6 頁反面), 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故無諭知沒收 其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緩刑與緩刑條件:
1.依被告之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前曾因貪污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至77年12月1 日 執行完畢,其後未曾再因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迄 今已逾5 年,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爰諭知緩刑3 年,以勵自新;
2.考量本案賭博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基於公益理由, 對被告不應全然無罰,且宜使其感受類刑罰之效果,以避 免再犯,故附加緩刑條件如下:
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 萬元。
七、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 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八、上訴曉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論罪法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今彩539 及香港六合彩〉
由賭客以每支簽注金新臺幣(下同)80元之代價,向胡長裕 下注後,由賭客任選2 個或3 個或4 個號碼為1 組(俗稱1 支),猜押當期開出之臺灣今彩539 或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 ,如押中其中任2 個號碼(即俗稱「二星」者),每注各可 得5200元或5600元(視下注臺灣今彩539 或香港六合彩而定 ,下同),如押中其中任3 個號碼(即俗稱「三星」者), 每注各可得52000 元或56000 元,如押中其中任4 個號碼( 即俗稱「四星」者),分別每注各可得800000元或700000元 ,如未押中,則賭金歸組頭「阿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