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新計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選聲字,103年度,1號
SLDV,103,選聲,1,20141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祖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查封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 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 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須在有效票 數千分之3 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始得於 投票日後7 日內,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 條規定之管 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以及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 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此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9條第1 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參與台北市士林區舊佳里之里長 選舉,與另名候選人何逸松之總得票數僅差距78票,但因舊 佳里里長選舉之總投票數為3418票,竟出現300 餘張廢票, 多於兩名候選人之總得票差距,認重新查驗選票可能發現其 中差異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俾使舉發之情事,得以水落 石出,為此,聲請查封台北市○○區○000 號、第156 號、 第157 號及第158 號投開票所之選舉票以進行重新計票云云 。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事由、陳述內容整體觀之,其 聲請查封重新查驗選票之主張,核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9條規定重新計票之申請,然里長選舉結果不在得依前開法 條規定申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因此,聲請人聲請查封台北 市○○區○000 號至第158 號投票所之選舉票,以進行重新 計票云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