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88號
SLDV,103,訴,588,201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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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稜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漢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874,104 元(計算式:391463+494169+104 582+453450+99578+0000000+525419+107913+294387+183180 +201803+165578+403593+520584+583205=0000000)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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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