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43號
SLDV,103,訴,1243,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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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施明正 
被   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 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 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 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 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 ,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判斷是 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應考慮被告之防禦權是否受到不利益及在訴訟之 過程,准予為訴之變更、追加後,原來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 料與證據資料,有無繼續使用之可能性及價值(最高法院90 年度台抗字第519 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同法第26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係 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 返還原告。嗣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 加依兩造租賃契約第11條約定為請求權基礎,惟於同年11月 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之部分。 核原告追加之訴,係本於被告欠繳租金及租賃契約業經終止 之事實,與原起訴請求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 之主張可認為同一,所提出使用之訴訟資料亦相同,可認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而其撤回部分,尚未經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上開說明



,原告訴之追加及撤回均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02 年2 月6 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雙方 訂有融資性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原告已交付標 的物並經被告驗收無訛。詎被告自102 年12月26日起,用以 給付租金之票據,經提示竟遭拒絕給付而退票,已嚴重違反 系爭契約書之約定,原告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租賃 契約,依系爭契約書第11條約定,被告應即無條件返還租賃 物,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 產返還予原告。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書、租賃物交付與 驗收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存證信函及收件回 執各1 份為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卷第5 至14頁、本 院卷第29、30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 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查系爭契約書第11條第1 款約定,承租人如有未依約清償, 發生票據退票情事,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租賃 物,有系爭契約書在卷可佐。本件被告用以給付租金之票據 遭拒絕付款而退票之事實既經認定如上,則原告依系爭契約 書第11條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附表:
┌─┬──────────┬────┬────┬────────┐ │ │ 名 稱 │單位數量│ 廠 牌 │ 規格及型號 │
├─┼──────────┼────┼────┼────────┤ │1.│氮氣產生機 │ 1 SET │CHANGAI │ CY280E-A │ ├─┼──────────┼────┼────┼────────┤ │2.│自動影像檢查機 │ 1套 │IDEATEK │ A01 │ ├─┼──────────┼────┼────┼────────┤ │3.│自動油壓折床 │ 1組 │ YSD │HPC200/30 (S/N │ │ │ │ │ │:060166) │
├─┼──────────┼────┼────┼────────┤ │4.│自動油壓折床 │ 1組 │ YSD │HPC200/40 (S/N │ │ │ │ │ │:060167) │
├─┼──────────┼────┼────┼────────┤ │5.│雷射切割機 │ 1台 │ TRUMPF │3530(S/N :A023│ │ │TRUMPF3530 │ │ │5A02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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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