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詹明瑛
詹石錦
詹游肅
詹石安
詹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律師
被 告 詹陳甘
詹石發
詹石順
詹石國
詹麗月
松島麗子
詹麗雲
詹美香
詹石輝
詹貴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柒仟陸佰貳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所示),扣除前繳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
玖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 ,元以下4 捨5 入)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
116,000 元(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64 平方公尺(土地
面積)×〈5167/0000000×8+20668/500000×2(原告請求移轉
登記之權利範圍)〉=3,797,62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