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20號
SLDV,103,補,1220,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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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熙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劉又禎律師
被   告 怪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怪怪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
伍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 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0.842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41,250 元,即新台幣10,524,833
 元(計算式:30.842x34125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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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熙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怪怪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