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朝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蓉
原告與被告謝玉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
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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