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85號
SLDV,103,補,1185,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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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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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