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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