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賴正華
被 告 陳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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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3,902元
(計算式:6,013,902+120,000=6,133,902元);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920,000元(計算式:1,800,000+120,000=
1,9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
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之6,133,902元定之,據此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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