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06號
SLDV,103,補,1106,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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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
玖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壹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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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