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55號
SLDV,103,消債更,55,20141125,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債 務 人 李湘湳即李淑貞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房屋租約影本。
2.提出每月交通費2,000 元之計算方式。 3.提出電信費每月1,200 元之必要性。
4.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任職起迄今之薪資單。
5.提出台灣九番坑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6.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九番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