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83號
SLDV,103,消債更,183,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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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債 務 人 胡明達
代 理 人 趙書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提出103 年任職迄今之薪資明細。
6.陳明每月給付子女扶養費之數額。
7.債務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行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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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