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78號
SLDV,103,消債更,178,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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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債 務 人 黃錦成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年11月 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配偶、2 名子女101 、102 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 汽車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11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5.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6. 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7.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8. 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就債務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
9. 具體說明每月生活費用明細,並提出相關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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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