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債 務 人 林宜榛即林明雪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提出債務人之小叔陳中洋借用債務人名義抽取股票之帳戶存摺 及內頁影本,並提出該帳戶實際為陳中洋使用之證明文件。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1 年6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縱未能 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提出雇主 出具之在職證明。
3.提出債務人母親及二名女兒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三人為何與債務人同居 卻未分擔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