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勝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明昆
被 告 甲○○
乙○○○有限公司
右一 被告
代 表 人 邱秀真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七六○號及第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唐勝企業有限公司其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乙○○○有限公司其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丙○○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甲○○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查獲之外國籍勞工姓名應為THOMAS KWEK外,餘 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林韡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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