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李金火
相 對 人 高爾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高麗音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3 月9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 年3 月10日登記在案。案外人 即原設定義務人高麗音於101 年6 月15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 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經101 年7 月17日登記在案。嗣 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高麗音於100 年3 月10日邀同相對人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融資,共計借用1,000 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高麗音自 103 年5 月11日即未繳納本息,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高麗 音於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其上設定 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房屋貸款契約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 人高麗音及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
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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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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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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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淡水區 │海鷗 │ │1191 │建│1871.92 │452/1000│ │
│ │ │ │ │ │ │ │ │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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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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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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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0│新北市淡水區淡│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12層:78.14 │陽台:8.07│全部 │
│ │ │金路21號12樓 │鷗段1191地號 │29層樓房 │合計:78.14 │雨遮: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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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5591建號 1494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46/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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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8│新北市淡水區淡│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1 層:5.49 │ │2/511 │
│ │ │金路21之1 號 │鷗段1191地號 │29層樓房 │合計:5.4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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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5591建號 1494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2995/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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